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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外出游玩的人不难发现,每个旅游城市或知名景区的周边,都会有不少同名的餐厅或酒店。事实上,除了直接搬用景区名,也有很多景区名被注册成为商标。天涯海角、张家界、鼓浪屿等同名商标还曾引发纠纷。
有专家认为,从商业推广的角度来看,为促进各省市形成特色产业,将原产地意义的商标保护提上日程很有必要。同时,该名称在通过使用赋予商誉价值之前,不应该专属于某个行政区域内的群体。
景区同名商标经济价值高
景区同名商标往往深得业内商家的青睐,因为景区的火爆在无形中也为其服务或商品做了宣传。“利用在公众中己有一定声誉或熟知度的地名词汇,可以减少新产品开发的市场前期投入,更迅速地打开市场。”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所长余飞峰表示,风景区商标往往承载着特定的社会或自然讯息,在商品经济环境下具有较高经济价值。
在余飞峰看来,在讨论风景区商标价值之前要先对地理标志,地名商标两个概念进行区分。“地名商标是指将地名直接注册为商标,风景区商标从本质上而言属于地名商标,地名商标于商标禁注的原理主要在于标识的非显著性和欺骗性。地理标志则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域,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的标志。地理标志则可能包含地名,如‘陕西苹果’、‘绍兴黄酒’,也可能不包含地名。”余飞峰表示,地名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不能为某一个体所垄断使用。
“天柱山”是我国安徽省潜山县的知名景区。2004年,福建省某度假有限公司成功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天柱山”旅游服务类商标,该公司在取得“天柱山”商标专用权后曾在网上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商标。之后,天柱山风景区管委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提交了要求撤销福建抢注的天柱山旅游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最终依法将福建公司注册的“天柱山”商标予以撤销。
能否注册与景区同名的商标?
在旅游业日益繁荣后,我国众多历史文化遗迹的名称逐渐被打造成城市名片或具有商业价值的品牌。有观点认为,这类景区名称一旦被抢注为商标,将对其当地的旅游业造成不良影响。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杨静安表示,这个问题需要区别判断。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都不得作为商标。但如果标志本身拥有除地名之外其他含义,且该其他含义强于地名含义的,可以作为例外。
“这里的其他含义就包括山川、河流等自然景观名称,典型的例如黄山、都江堰。”杨静安表示,商标的功能是用来识别商品来源,或是标示商品、服务的提供者。而景区名称本身指向的对象是自然景观,并不具有商标的属性。
“有部分景区名称是由景区之外的人注册和使用,并发挥了商标价值的,比较典型的有长城汽车、长城润滑油等等。但我所说的前提是这些名称确实是作为商标在诚信使用,被赋予了商誉价值。”当前很多景区经营者,包括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将景区名称注册为商标,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浩认为此举主要是为了避免在当前诚信环境缺失、商标抢注频发的背景下,商标被抢注后囤积、出售或非善意使用等情况的发生。
风景区商标属于地名商标,余飞峰认为,对于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应结合《商标法》的原理判断。“地名不能予以商标注册的原因主要在于非显著性和欺骗性。如果不存在禁止注册的原因或后天克服了注册障碍,地名仍然可能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为促进原产地产业发展,需加强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地名禁用为商标是国际惯例之一。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显著性强的商标,不应当给予与显著性商标同等的保护力度,其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余飞峰表示,商标权人在选择地名作为商标时,应当预见到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不应有过高的期望值。换言之,即使景区商标被他人抢注,景点也不会失去了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在对外宣传时即使会遇到阻力,也能够在法律保护实施公正。同时,从促进各省市形成特色产业,并进行商业推广而言,将原产地意义的商标保护提上日程是很有必要的。
2017年,甘肃省工商局局长公开表示,“敦煌”、“莫高窟”等一系列带有明显“敦煌印记”的商标被甘肃之外的商家或个人抢注,使甘肃省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近年来,甘肃工商把实施商标战略作为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举措,把培育和发展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一大抓手。
“‘敦煌’、‘莫高窟’等这样的名称,如果作为商标,在通过使用赋予商誉价值之前,我认为没理由专属于某个行政区域内的群体。”杨静安认为,商标如果仅仅是注册,没有投入使用,严格意义上算不上是无形资产。
另一种情形则是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侵权冒用。“地理标志商标标示的是商品产地,与该产地内相应产品的特定品质密切相关,因此如果是区域之外的市场主体使用,容易误导消费,造成市场混乱。”杨静安建议,地理标志商标对开发地方农产品等资源意义重大,这方面保护需要进一步加强。